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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军镇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8 20 浏览: 131

各村、社区、镇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万军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万郡区万郡镇人民政府

2023 年 11 月 14 日

万军镇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镇农村公益性墓地(含灰堂、灰墙,以下简称墓地)的管理和使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殡葬殡葬服务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芜湖市万君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万军镇殡葬服务能力根据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镇公墓是按照各级殡葬管理规定,经法定机关规划、选址批准,为本镇居民死后提供骨灰安放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它具有社会福利服务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墓地范围内的土地、墓葬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万军镇人民政府,任何人不得侵占、毁坏、转让、买卖。

第四条 万祝镇人民政府负责陵园的建设和管理。该镇成立了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是陵园的主管部门,下设陵园管理办公室,并安排多名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公益事业。墓地及骨灰安置所管理。

第2章 放置对象

第五条 坟墓、骨灰龛和骨灰墙内的随葬品。

公墓的管理条例新条例_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公墓办法暂行管理规定

(一)墓葬中埋藏的物品原则上是:

1、万竹镇各村村民及跨村迁居的原村民;

2、拥有本镇农村承包地或者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人员及其配偶;

3、城镇内因征用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坟墓;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由镇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

(二)骨灰安置所及骨灰墙内的埋葬物为:

本镇户籍及因结婚、收养等原因在本镇长期居住的人员。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埋葬在公墓坟墓的,一次性缴纳坟墓使用费和坟墓保护管理费;安置于骨灰堂、骨灰墙的,暂免缴纳使用费和管理费。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动态调整。单坟1900元/座,双坟2900元/座。

入墓生活困难人员中,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后,骨灰埋葬费用减半。进入墓地的坟墓的埋葬费征收按照征收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执行。

鼓励节地生态殡葬。对公墓内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用土地、不保留骨灰的生态殡葬方式的,免征殡葬相关费用,并实行区级生态殡葬补贴。

刻碑文、烧造瓷像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葬、骨灰龛(墙)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满后,必须续缴使用费和管理费。

第八条 陵园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用于陵园的建设、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九条 公墓实行先报批后安置的办法,安置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批准。本镇居民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写《万军镇公墓骨灰安葬申请表》,申请安葬于万军镇公墓。墓地,并提供死者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代理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初审合格后,送镇墓园办公室审核。符合移民安置条件的,予以批准。

(2) 费用的缴纳。死者家属凭《万军镇公墓火葬申请表》及时缴纳费用至指定账户(符合减免费用条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报墓园办公室审批备案)。

(3)选择墓地。缴费成功后,持缴费凭证到墓园办公室登记并选坟(位)。按坟(格)号顺序确定坟(格)及埋葬日期,签订使用协议,领取埋葬证明;镇墓园办公室将信息及时录入省墓园管理信息系统。

(4)安排安葬。墓址确定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安葬。死者家属应持丧葬证明、火葬证明到墓地安葬。墓地管理人员每月收回埋葬证明,核实坟墓(格)位置,登记骨灰下葬情况,并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报告埋葬情况。

第五章 移民安置管理

第十条 墓地应当保持清洁、庄严。丧葬、祭祀时严禁在墓地内燃放烟花、礼炮和使用高分贝乐器。墓前不准焚烧香纸、遗物等。如需焚烧,应在焚烧池内进行。祭祀时使用的祭品、香烛等残留物应清理干净并收走。鼓励献花。

严禁以祭祀为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墓区设施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必须按价赔偿。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墓葬(位)实名登记制度。一份身份证明只能选择一座坟墓(空间)。安置必须在选定的坟墓(空间)内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扩建坟墓(空间)。 ),墓碑不允许交换。

第十二条 禁止在陵园内擅自修建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墓(位)或者为他人留墓(位)。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或者祭拜者人为因素造成坟墓损坏的,陵园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墓地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死者家属安放骨灰,保持墓区清洁、绿化、美化,防止火灾和盗窃。

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十五条 陵园管理机构必须收集墓葬、死者及其亲属(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并详细记录、登记,保证信息的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每个洞室建立档案。文件具体内容包括:《万军镇公墓骨灰安葬申请表》、死者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火葬证明、代理人身份证、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第二种情况是双坟埋葬,需提供坟墓证明、关系证明、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火葬证明。档案材料应当是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十七条 档案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年归档,装箱长期保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每六个月会同纪检监察室、财务室等部门对资金收支、档案管理、墓葬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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