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2023〕11号
为开展绿色美丽广东生态建设,弘扬新风向,促进风俗风俗变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殡葬葬管理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重申禁止砍伐森林、建墓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规定,禁止破坏树木或林地建造新坟、硬化坟墓、建造活人坟墓、扩建坟墓。根据《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损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毁树木数在被毁树木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应当限期就地或者异地重新种植,可以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损毁的,责令限期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毁坏森林、坟墓,涉及占用土地用途变更,数额较大,致使林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两级罚款。
3.毁坏森林、坟墓涉及滥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较大数额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并罚或者单人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坟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修建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地;(三)靠近水库、河道堤坝、水源保护区;(四)主要铁路、公路线路两侧。对违反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对违反者,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7.教唆多人从事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各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有关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特别是对公路、国省公路、主要河流、风景名胜区两岸等重点区域的监管责任。
9.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集思广益,探索开展多样化的节地生态葬地方式,按照方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信义山区实际,大力推进葬(放)养设施建设。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火化的骨灰可以安放于殡仪馆、墓地、骨灰龛建筑(堂),也可以深埋在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荒地、贫瘠之地。 不留坟墓(可竖立纪念碑),也可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附:相关法律法规
信义市人民政府
5月 30, 2023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产勘查、采矿等各类工程建设,不得占用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地临时使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林地上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林地临时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土地利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禁止以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破坏森林和林地为目的砍伐森林和林地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在林地上砍伐树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在自然保护区外采伐竹林,无需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遵守森林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可以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临时使用期满后一年内仍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填海、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造成树木被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应当就地或者就地重新种植树木数量为被毁树木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在限期内再到地方的,可以处毁坏树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十六条 非法采伐林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限期责令砍伐林木数量不少于原地或者其他地方非法采伐树木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林木,并处以违法砍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砍伐的树木。
滥砍滥伐树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在限期内在同一地方或者异地重新种植树木数量不少于一倍但不得超过三倍的树木数量。 可以处以不分青红皂白砍伐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哪里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破水罪、爆炸罪、散播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破水、爆炸、散播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罪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死刑。过
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五条 【经营非法行为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从事特许经营、垄断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经营商品的;
(二)购销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灭财物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纵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夺取、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造成骚乱,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集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农田、林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或者改变占用土地的用途,占用土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大量破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第345条 [非法采伐罪、砍伐森林罪;非法采伐、运输非法采伐或者滥砍滥伐的森林罪】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
森林法规定,滥砍林或者其他林木砍伐,数量较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非法砍伐或者滥砍滥伐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法或者滥砍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欺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邪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邪教、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的名义,实施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活动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购买、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
七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墓,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矿山开采、取土。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墓,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应当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需要占用、征用、征用林地进行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的勘查、开采、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土地利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先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用地单位应当凭林地使用许可函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征收、征用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用材林、经济林、面积在35公顷以上的木炭林以及其他面积在70公顷以上的林地,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面积少于上述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土地利用单位在已批准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砍伐森林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八条 活立木蓄积量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数不足20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违法采伐树木数量10倍的树木,没收非法采伐的树木或者出售所得款项。 对非法砍伐的树木,处以违法砍伐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如果
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按照立木体积计算0.5立方米或者20棵以上幼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非法采伐林木10倍以上, 没收非法砍伐的树木或者出售树木的收益,并处以违法砍伐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活立木蓄积量不足二立方米或者幼树数不足50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补种树木数量是滥砍树木木数的五倍。 并处以不分青红皂白砍伐的树木价值两至三倍的罚款。
如果
滥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按立木体积计算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补种树木数量是乱砍树木木数的五倍, 并处以不分青红皂白砍伐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林木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森林、树木未被毁坏或者复垦林地上没有森林、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非法填海的林地,可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非法再利用的,对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殡葬、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倡导以骨灰存放等不占地或者占地少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火葬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将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安置所的建设和整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修建坟墓: (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地;(三)靠近水库、河道堤坝、水源保护区;(四)主要铁路、公路线路两侧。
这对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已存墓地,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迁移或者深埋,但受国家保护并应当保留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除外,不留任何坟墓。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建设殡葬场所,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坟墓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掩埋,或者在墓地、农村公益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或者修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丧葬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负面信息:
(一)使用夸张的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一致的;
(二)炒作绯闻、绯闻、不良行为等的;
(三)对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其他灾害进行不当评论的;
(四)性暗示、性挑衅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人们产生性联想的内容;
(五)有血腥、恐怖、残忍等情形,致人身体、心理不适的;
(六)煽动歧视人民、地区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的内容;
(八)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或者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嗜好习惯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输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并应当阻止、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传输。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约定采取警告改正、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款、第三十一款规定的,由互联网信息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职责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火化的骨灰应当由丧葬人自行处理,可以存放在骨灰安置所、骨灰安置墙、骨灰安置所墓地内,也可以掩埋、种植、撒入大海,但不得在墓地以外的区域埋葬。
第二十八条 在火葬区、改种地区私下出售、转让墓葬的,由殡葬部门、土地部门对买卖双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在设立公墓的改葬区,遗属所有人将遗体掩埋在公墓外的,由殡葬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每案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遗体移入公墓埋葬。 恢复原有地貌。
9.《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遗属可以选择下列方式遗体:可以直接存放在殡仪馆、火葬场内设立的骨灰安置所(厅);也可以在公墓主管部门批准的商业公墓内放置(掩埋);也可以存放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公墓(含公墓山)和镇(村)级公益骨灰安置所(礼堂);偏远山村的骨灰可以深埋在当地政府批准的荒芜山地中,不留坟墓(可以竖立纪念碑);或者殡葬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采用散海、树葬、花葬等多种形式的处理。遗属应当自行将骨灰存放在住所内,遗属必须承诺保证骨灰不被安葬、不重新安葬。殡葬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骨灰存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严禁将骨灰放入棺材内安葬,严禁随意选择骨灰安葬地点。
10.关于非法修建硬化坟墓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民政部等12个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民办民营“居民”墓地违法民办“民居”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排查的通知》(民寒〔2019〕32号)、《民政部民办〔2019〕89号)和《民政部民办民营“居民”陵园违法违规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茂名市非法墓地》(毛民函〔2020〕168号),对墓地、农村公益墓地以外的违法违规建造的硬化墓、活墓开展查处整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无论是在公墓内还是公墓外,所有新建的违法墓地都进行了拆除和重新绿化,对新的违法建厂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和公开曝光,形成了震慑作用。加强新出现问题的源头把控,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坚决阻止非法墓地反弹甚至蔓延。
(二)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裁量实施办法》(粤字资资〔2022〕2号)的通知,明确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墓行为适用以下行政处罚标准: 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2022年9月1日前的行为,另行执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根据《信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信府〔2021〕1号)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强制措施权调整为镇(街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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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禁止砍伐森林、修建坟墓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信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禁止砍伐森林和修建坟墓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