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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08-23 18 浏览: 148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代码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安置所、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代码、业务办理事项

(一)分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安置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许可

(二)业务办理事项

1. 申请

2. 接受

3. 审查

4. 许可决定及交付方式

5. 活动期间及活动后监管

三、主管部门

玉溪市民政局

四、制定依据和实施情况

1.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民政部门提出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殡葬服务站、骨灰安置所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民政部门批准建设;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在农村设立村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云南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公墓;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和其他公民安葬骨灰或者遗体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公墓。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公墓工作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公墓应当修建在荒山、不宜耕种的荒地上。但是,下列地区内的荒山、荒地不得修建公墓:(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附近;(二)水库、湖泊、河流附近;(三)铁路、国道、省道等道路主干道两侧。

第十条 设立经营性公墓,公墓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公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公墓申请报告;(二)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三)建设、土地、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四)设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对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并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公墓建设单位持《公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公墓经营许可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改变公墓名称或者扩建公墓用地,应当依照本条例关于公墓设置程序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实施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七条:设立公墓,应当向公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提出申请时,应当向公墓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设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设立经营性公墓,由公墓建设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合作、合资或者利用外资设立经营性公墓,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五、实施机构

玉溪市民政局

六、审批级别

市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不公开)

条件

8. 许可条件

1. 新办公室

1.符合国家、省、州(市)、县(区、市)殡葬改革决策部署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关于墓地规划布局和数量限制、用地总面积、节地安葬方式等规定;

2.区域内尚无商业公墓或现有的商业公墓已得到充分开发利用,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需要增加建设商业公墓的;

3、有合法取得的建设墓地的土地;

4、公墓应当选址在荒山、不宜耕种的土地上,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附近、水库、湖泊、河流附近和铁路、国道、省道及其主干道两侧。

5、建设骨灰墓地或节地型生态墓地;

6、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必要性无异议,当地绝大多数群众对公墓选址无异议。

7.公墓建设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积极支持殡葬改革,立志献身殡葬服务事业,坚决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法人资格;(三)有专门从事公墓管理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以上条件全部满足,方可授予许可,否则不予授予。

(二)更改公墓名称、扩大公墓面积

1.满足上述新的申请条件;

2、按新的流程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以上条件全部满足,方可授予许可,否则不予授予。

九、申请材料

1. 首次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县级民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修建公墓的申请书、县级政府同意修建公墓的文件以及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请示的文件;

(三)县级土地、林业、住房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四)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听证会记录、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5)省、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商业墓地用地批准书》及省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批准书》(未使用林地的,需由县林业局出具证明);

(6)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水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计划报告的批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查的批复、文物部门对项目所在地不在文物保护区内的证明等。

(7)《投资项目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规划报告》等。

(八)公墓建设、运营可行性报告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

(9)墓园章程及管理制度、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图

(十)州(市)、县(区、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公墓经营许可证

(十一)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初查报告

10.中介服务

1. 有没有合法的中介服务?

11. 批准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3)审批机关的审查;

(4)专家现场评审;

(五)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2.行政许可程序依据: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墓地管理条例

3、是否获得审批机关认可:是

4. 是否有初步审核流程:否

5. 是否需要现场检查: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会:是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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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是否需要身份证明: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开:是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否

12. 受理、批准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按照法定时限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45天

3.4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现场审查所需的额外时间不计入此期限)

4.承诺发货时限:10个工作日

13.费用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名称及标准:-

3.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4. 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4.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名称:建设项目审批

2.行政许可有效期:长期

15.行政许可的数量限制

1. 行政许可数量是否有限制:无

16.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 是否有年检要求:否

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条例》均未明确要求年检制度。

17. 行政许可后的年度报告要求

1. 是否有年度报告要求:否

18. 监管机构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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