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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镇农村公益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4-08-21 00 浏览: 141

仁和镇农村公益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公益墓地是为本镇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除外)提供安葬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公墓。公益墓地不得为镇外其他人提供墓地。

第四条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是本公墓的业务监督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一)建设公益墓园必须符合仁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仁和镇林地建设总体规划建设要求。

(二)镇在中和社区吉茨坪建设公益性公墓1座,规划建设面积70亩。

(三)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大众的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自愿捐建、群众自筹相结合。

(四)公益性公墓墓地面积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墓碑、墓架必须统一规格、统一式样。

(五)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公益金公墓必须明确负责人,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管理、维护(原则上1-2人)。

第七条,禁止在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埋葬尸体或者建造坟墓。

第八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依次排列墓地,不得随意选择墓地。

第九条 墓穴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第十条 墓葬使用期限为20年。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内到公墓单位办理续期手续。公墓管理单位对已达到使用期限的墓葬,必须提前30日予以公告,能够找到墓主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墓主人。继续使用或者主动迁离的墓葬使用者(墓主人)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墓葬无主或者未按时办理手续的,必须自使用期限届满后保留30日,无人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无主墓,由公墓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拆除墓葬。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

(一)安葬费用:甲类上限为5100元,其中:开墓砌筑费1000元、墓碑及墓架费3500元、安装材料费150元、安装人工费250元、墓碑刻字均价200元;乙类上限为2470元,其中:开墓砌筑费1000元、墓碑及墓架费1000元、安装材料费120元、安装人工费150元、墓碑刻字均价200元。

(二)管理费征收:公益性公墓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每年按墓穴收取管理费,用于公墓的维护管理。历年墓穴保护管理费可一次性收取,标准为:每墓穴每年50元。墓主连续三年不缴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处理。

(三)因工时、材料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上述收费标准应进行调整,调整须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公墓管理单位不得强行设置其他服务和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对城镇“三无”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死亡人员,免收掘墓砌筑费和管理费;对城乡低保对象死亡人员,减半收取掘墓砌筑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严禁死者家属在公墓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墓区内修建宗族墓、为活人预留墓地,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高档墓和影壁等附属物,严禁炒卖墓穴。

第十四条 公益墓地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集体所有,遗属不得转让、出售。

第十五条 公墓管理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核实服务对象有效证件(服务范围内的户口簿、骨灰来源证明)等,并详细记录骨灰存放的各项信息,确保证件、资料齐全,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文明、规范、优质的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给丧亲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事件给丧亲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公墓不予赔偿。

第十七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仁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段必敏

评论:李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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