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公益殡葬建设,切实解决我省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不足问题,有效减轻群众负担,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安葬需求,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省城乡全面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性、惠民性殡葬服务体系为抓手,以提高公共殡葬服务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惠民利民、因地制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积极有序实施城乡公共墓地建设,为建设富裕文明幸福的新辽宁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经过三年努力,力争“十二五”末期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基本覆盖所有乡镇,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安葬需求,实现惠民公益性殡葬服务建设新发展。2013年,每个城市建成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公墓、骨灰安葬纪念林、骨灰堂、骨灰龛、骨灰楼等,下同),全省20%的乡镇建成1座农村公益性公墓。
2014年,全省50%的县(市)、农区建设了城镇公益墓地1座,40%的乡镇建设了农村公益墓地1座;2015年,其余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全省城乡公益墓地建设基本完成。
3.施工管理
(一)规划布局。地方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保证群众安葬需求的基本原则下,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环保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市民政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规划予以批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新建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现有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对未经批准设立的非法墓地,要进行整治和规范。
(三)土地使用。城镇公益性公墓为非经营性殡葬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利用村庄现有旧坟或废弃土地。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土地管理规定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四)建设标准。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应保证使用年限20年以上。用地规模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努力实现循环利用、可持续运营。具体用地规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标准。安葬方式上,应以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永久存放等生态节地、绿色环保安葬方式为主。地表不得留有坟丘或立碑,墓碑以卧式为主,不得采用白色墓碑。墓碑长度不宜超过60厘米,宽度不宜超过50厘米,厚度不宜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宜超过15度,每个墓穴面积不宜超过0.8平方米。 按照“墓地园林化、墓葬小型化、墓碑艺术化、安葬方式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性化”的总体要求建设和管理,现有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照上述要求逐步改造完善。
(五)运营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现有公益性公墓按此原则定价。城乡公益性公墓应按照不超过价格最高限额的标准设立不同的收费区域、高中低收费区和免费区,对低收入人群、五保人口、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收墓葬修建成本和维护管理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取得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收入、经营收入和费用,按照现行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按照财政归属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四、政策保障
(一)实行奖补结合。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范围,所需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地方政府财政投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建。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安排一定补助,市级公益性公墓每座补助300万元,县级及农区城市公益性公墓每座补助1000万元。
其中,政府补助200万元,每个乡镇级农村公墓补助20万元。
(二)鼓励集中安葬。引导现有散坟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由政府无偿搬迁提供骨灰安葬场地或骨灰安放处,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公益性公墓收入、财政补贴等方式统筹解决。对新增城乡居民逝世遗体,一律要求火化后集中安葬。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保障土地使用,做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建设资金和惠民丧葬补贴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提供资金担保;林业部门要按照“青山工程”有关要求,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态省建设要求,指导建设管理单位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价格部门要加强收费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此项工作要与青山工程有机衔接,以人为本,协同推进,确保惠民公益、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有效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广大群众逐步树立集中安葬新理念,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殡葬改革不断深化。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