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二婚,那他的骨灰应该和哪位妻子的骨灰合葬呢?
前妻儿子起诉二婚妻子女儿,法院不支持“侵权”说法
广州市民关爷爷结过两次婚,与前妻孙某育有一子关强(化名),与第二任妻子赵某育有关红(化名)等四个女儿。关爷爷去世后,其女儿关红“擅自”将他的骨灰与生母赵某的骨灰合并。同父异母的关强得知此事后,心里很不开心:你爸爸是大家的骨灰,你怎么能只和你妈妈的骨灰合并呢?为此,他起诉关红,称对方侵犯了其生母孙某和生父关爷爷的名誉权,还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监护权。记者近日获悉,广州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儿子:
我父亲的骨灰不应该和你母亲的骨灰放在一起
原来,关爷爷去世后,骨灰就存放在广州银河烈士陵园。关强说,他的生母孙女士1950年就去世了,骨灰至今未找到。
2015年11月3日,关红将生母赵某的骨灰安放在关爷爷的骨灰存放处。在填写《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夫妻骨灰联合安放登记表》时,关红在“当事人是否有再婚史”一栏勾选了“否”。
关强后来知道了这件事情,心里很不开心。在起诉书中,关强称,母亲赵某去世火化后,关洪向关强隐瞒此事,捏造赵某与关某叔叔没有再婚史。关洪利用广州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审查中的疏漏,私自上报“骨灰合葬情况”。关洪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州市民政局文件(穗民[2009]59号)和管理处在执行文件要求协商一致的相关规定。关强发现关洪上述行为后,曾多次与管理处和关洪沟通,希望关洪改正,但无济于事。
关强认为,父亲是大家共有的,自己也确实结过两次婚。关虹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关强生母孙某、关叔、关强的名誉权,还涉嫌侵犯关强的知情权、监护权。关虹将关叔骨灰合葬的行为,间接侵犯了逝者的骨灰,侵犯了我国民族传统意识中逝者的尊严与安宁,给关强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据此,关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关虹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关虹将其母赵某从“与关叔骨灰合葬”处移出,恢复关叔原骨灰盒原状,赔礼道歉,费用由关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关虹承担。
法院:
不支持儿子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广州市民政局于2009年4月颁布了《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规定有再婚记录的,夫妻一方的骨灰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的意愿、遗嘱或者亲属协商一致后集中安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权利主体必须是生存的自然人或者现存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关强的父亲和生母均已死亡,不属于合格合法权利主体,因此关强主张关虹的行为侵犯其生母和生父的名誉权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中,关虹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其将生母的骨灰与生父的骨灰合并放置的行为合理,没有违反任何民法规定,因而不构成违法。
此外,关虹在登记表上勾选了“无再婚史”,表格本身存在瑕疵,导致含义不清。该表格并未公开,不会降低公众对关强生母的评价,因此不构成对其生母名誉权的侵犯。基于以上两点,关强的整个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关宏将赵某的骨灰与关爷爷的骨灰放在一起是否违反了《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该规定是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而制定的,是否违反该规定,应由主管行政机关认定并处理,这个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本院不予处理。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驳回关强的诉讼,关强上诉后,广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近日,二审法院驳回关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