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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公益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1 18 浏览: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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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14]7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政[2015]233号)有关规定,为持续深化殡葬惠民专项治理,严格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公益性公墓管理模式_公益性公墓管理

1、目标用户:乡镇级农村公益墓地覆盖辖区内村民;村级农村公益墓地覆盖本村或共建村村民。

2、公墓性质:农村公益墓地为非营利性公共墓地,不得用于商业性销售或者个人出售。

3、依法建设:农村公益墓地须经民政、林业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四、建设标准:墓地单墓面积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墓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面积不得超过0.4平方米,安放后墓碑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地设计应小巧、美观,符合园林绿化要求。

5、墓地使用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肥管[2020]210号)文件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费基准价为每墓3000元,具体使用费标准允许在50%的浮动范围内浮动,统一开具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

公益性公墓管理模式_公益性公墓管理_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6.墓地销售: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只能向遗属配偶、老年人、危重病人预售,并保证自用,但须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重新安葬证明。

7、墓地绿化:墓地区域应按园林化管理。自墓地建成之日起,墓地区域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地区域面积的50%;9年后,墓地区域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地区域面积的80%。

8、墓地管理:墓地建成后,墓地单位应当提取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5%作为已售墓地使用期间的维修资金。墓地单位应当对已售墓地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用设立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墓地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公开、财务(专账)、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墓区管理秩序,做好墓地及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保持墓区美观、庄严、整洁。

乡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切实规范农村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原《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和使用管理条例》(龙民字[2016]16号)、《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条例》(龙民字[2018]9号)、《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龙民字[2021]49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民政局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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