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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建设与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7 20 浏览: 96

1. 背景

为规范本区公墓(骨灰安置所)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隆阳区实际,对《隆阳区公墓(骨灰安置所)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正案)》)进行了修订。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了解《管理办法(修正案)》内容,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处罚规定、附件,共五章35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五条,共5条。涉及《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隆阳区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职责、允许安葬10个少数民族的国家政策等内容。

《管理办法(修改)》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的建设和管理。

《管理办法(修改)》所称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建设和管理的规划、审批、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街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草原、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林公墓(骨灰安置所)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政策允许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安葬。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至第十六条,共十一条。涉及《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划建设政策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公益性公墓:1、林业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基本农田、林地;2、城镇(乡镇)规划控制区、水源保护区、水库管理区及水库涵养林区、湖泊、河流、水库径流、水库渠道、引水渠坝周围200米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一级保护林地、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3、保山中心城区对面的山体和乡镇对面的山体;4、铁路、国道、省道等主干道两侧的规划控制区;5、生态红线保护区和国有林区内不得建设公益性公墓;6、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批准实施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主要是服务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立项、组织建设,由依法选定的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坝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采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建设或者相邻几个村委会联合建设的建设方式。交通便利、覆盖人口1万以上的山区、炎热地区乡镇的公益性公墓,应当建设乡镇中心公墓。交通不便、居民分散的村,应当规划建设乡镇区域公墓或村级公墓,墓地面积应当严格执行公墓管理规定和标准。

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应当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条例》的有关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对公益墓地(骨灰安置所)的用地、规划、选址等,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收费,为公益墓地(骨灰安置所)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修建公益性墓地(骨灰安置所)。

申请建设公益金墓园(骨灰安置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2.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林业、草原、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查意见;3.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墓葬面积、建设资金、土地用途及规模等;4.规划设计方案;5.其他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审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建设资金来源:1、各级财政补助;2、国有企业融资投资;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街道)委员会自筹资金;4、社会赞助、捐赠等。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收支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不得向村民(街道居民)收取。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骨灰公墓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2.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禁止修筑石质围栏;3.墓地区域应当划分为块状、单元状,以道路分隔,道路宽度不得小于1.5米;4.墓穴之间的分隔带宽度为40厘米,墓前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5.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6.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公墓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7、墓园内道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设立标志牌,配备停车场;8、大力提倡生态安葬,在公益墓园规划区内合理规划建设骨灰撒放、树葬、壁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区域;9、管理室、纪念地、公厕、焚化点、停车场、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

骨灰龛建设标准: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有不少于10个骨灰盒存放位置;2、骨灰盒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有标志、标识;3、管理室、纪念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应当齐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七至二十七条,共十一条。有关管理和监督的政策规定,详见《管理办法(修改)》。

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用于安葬本辖区内村民(居民)(包括原户籍在本辖区的村民)的死亡,使用者仅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改建为营业性公墓,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开展租赁、招商、股份合作等商业活动。

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的覆盖范围不受乡镇区域的限制,而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由群众自愿确定。

1.死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夫妻双方均登记在隆阳区。

骨灰公墓安葬方式_骨灰公墓安葬有什么流程_骨灰公墓

2、夫妻一方为登记住所地在隆阳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为国有企业受赡养职工或在职、退休、死亡人员。

3、夫妻一方为隆阳区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为隆阳区户籍外的死亡人员。

4、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下岗失业人员,且户籍所在地为隆阳区的死亡职工。

5.因经商、就学、外出务工等原因,户籍迁出隆阳区,且原籍地或户籍所在地在隆阳区的死亡人员(抚恤金和国有企业现任、退休人员除外)。

禁止预售公墓墓穴(骨灰位),但为保证遗属配偶、老年人、重症患者自用而预售(出租)的除外。禁止在公墓内修建家族墓、族人墓或其他与公墓管理不符的设施。公墓墓穴(骨灰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公墓和骨灰位。

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安葬区域,逝者直系亲属可以在目前开发的公墓区域范围内选择墓地(骨灰安置所位置)规范安葬逝者骨灰。

公益性公墓使用期限按照国家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墓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

第四章罚则规定,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条,共五条。与《管理办法(修正案)》罚则规定相关的政策条款。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共3条,涉及《管理办法(修订)》的责任解释单位、实施时间、未完成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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