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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枫泾镇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6 09 浏览: 101

各乡镇有关单位:

《枫泾镇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枫泾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4 日

枫泾镇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枫泾镇公共公墓管理,推进全镇殡葬管理改革,规范和引导健康文明殡葬活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霍邱县公共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服务

第一条 镇政府负责我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配备管理员1名,由镇政府聘请,负责墓地设施管理、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葬指导、祭祀服务、建立遗属档案等工作。

第二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消防、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自安葬协议终止后不得少于20年。

第三条 镇应当在公墓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效设立证书和公墓性质、公墓使用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和免征措施、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四条 有偿安置:公墓安置坟墓属有偿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五条 凭证有序。逝者家属必须主动到镇民政局办理骨灰安放相关手续,然后将逝者骨灰安放在本墓地。本墓地骨灰必须按顺序从右至左第一排安放;除危重病人、80岁以上老人外,不得出售活人墓穴。不得提前选择、预留墓穴。使用者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三章 安置对象

第六条 我镇公益墓地原则上只为本镇户籍居民服务。

第七条城镇、村庄公益事业工程建设涉及坟墓迁建。

第八条 其他需要移送、安放骨灰的情形。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九条 主动申报。死亡人员家属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危重病人病历记录或者死亡人员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证明,在7日内主动到所在镇民政所申报,要求公墓安置。

第十条 审核确认:镇民政办应当对死亡人员家属及其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认、登记。

第十一条 缴费、办证:死亡人员家属缴纳全部费用,镇民政局出具相关安置证明。

第十二条 凭证安置:家属凭相关安置凭证将逝者骨灰安放于本墓地。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本公墓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动态调整,单墓收费标准为1500元/墓,双墓收费标准为2000元/墓(含墓穴使用费、骨灰安葬费、建筑材料费、墓主刻名费、二十年维护费)。

第六章 安置期限

第十四条 本公墓墓穴使用期限暂定为20年,期限届满需要再次使用的,镇公墓管理处应当于期限届满180日前以可核查的书面形式告知使用人;如使用人需要保留墓穴,应当重新办理续期手续。届时公墓管理费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安置规定

第十五条 坚决打击无证募集、私募等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改变墓碑材料、方位、附属设施等统一标准和设计,严禁增设影响墓园整体风格的附属物或构筑物。

第八章 墓地属性

第十七条 公墓严禁社会团体或个人出租、承包、违规经营或变相经营。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政府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转让或买卖。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死亡居民的骨灰免费安葬于公益性公墓,所需经费由镇财政保障:

1.烈士、劳动模范;

2.英勇牺牲的人员;

3. 捐献人体器官者;

4、“三无”人员(无法承担赡养、抚养、赡养义务的法人,或法人无履行赡养、抚养、赡养义务的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5.享受特殊扶持人员;

6、县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镇民政办加强对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墓墓证信息数据库管理机制,防止伪造和滥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枫泾镇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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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办[2022]14号关于印发枫泾镇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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