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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隆琴市发布公共福利公墓的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1 10 浏览: 44

市政人民办公室的通知,以发布公共福利公墓的管理措施

[2016]第38号

经济发展区,管理区,旅游胜地管理委员会,所有城镇的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部门,部门和部门,主要企业和增长企业:

在第17届市政府的第53届会议上,已对“隆琴市公共福利公墓管理措施”进行了审查和批准,现在已发给您。请关注它。

隆琴市政府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隆琴市公共福利公墓管理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加强公共福利公墓的管理,省钱并促进葬礼改革,该措施是根据国议会“葬礼管理法规”和“山东省葬礼管理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规定制定的,并与我们城市的实际情况结合使用。

第2条这些措施应适用于该城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福利公墓的建设,建立和管理。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第3条公共福利公墓是指非营利性公墓和灰烬存储设施,这些墓地的存储设施为公民提供埋葬或放置灰烬。

第4条积极宣传公共福利公墓,以建筑物,走廊,大厅,塔楼,墙壁等形式存放灰烬,并提倡埋葬方法,例如树木埋葬,花朵埋葬和灰烬,散布灰烬的海洋。

第5条市政民事行政部门负责该市公共福利公墓的管理。根据地方管辖权的原则,每个地区管理委员会,每个镇政府和每个街道办公室都应与市政民事事务行政部门合作,在其管辖范围内在公共福利公墓的管理中做得很好。

市政公共安全,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土地,林业,城市建设,规划,价格,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根据各自的责任在公共福利公墓管理中做得很好。

第2章公墓规划和建设

第6条公共福利公墓的建设应制定计划并实施全部控制。墓地发展计划应包括在整体土地使用计划以及城市和农村计划中,以确保墓地的发展需求并满足公民埋葬的需求。

公益性公墓管理_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_公益性公墓管理方案

市政民事事务部应组织发展和改革,土地和资源,城市和农村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和其他部门,以制定公共福利公墓发展计划,并将其提交给市政政府以供批准。

第7条公共福利公墓的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墓地土地土地面积的规定,该规定是根据拯救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的原则,促进管理,促进管理,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穴,并使用贫瘠的山脉和不适合耕种的贫瘠的山脉和荒地或贫瘠的土地。

第8条禁止在以下领域建造墓地:

(1)耕地,庇护所和特殊目的森林;

(2)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秀丽的景点或文化文物储备的2,000米不超过2,000米;

(iii)在水库,路堤或水源保护区附近的2,000米内;

(iv)距铁路和高速公路行李箱线500米;

(v)距离海岸线200米以内;

(vi)在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计划确定的规划区域内。

第9条原则上,应保证公共福利墓地被保证超过20年,并努力实现可回收的使用和可持续运营。公共福利公墓应主要将骨灰放在房间中(大厅,灰烬塔,灰烬建筑),埋葬,花埋葬,草坪埋葬等,并且表面没有坟墓或古迹。完成的公共福利公墓必须根据上述要求逐步翻新和标准化。

第10条公共福利公墓的墓碑面积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建造纪念碑的墓碑主要躺在纪念碑上。纪念碑的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纪念碑的宽度不得超过50厘米,厚度不得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每个坟墓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牙一量不得超过0.8平方米,并且坟墓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60 cm。

公共福利公墓应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面的硬化区域,将墓葬和花园小型化,并确保绿色覆盖率不少于75%,或者绿色空间不少于40%。

第11条如果建设公共福利公墓涉及人们在选择现场选择和土地占领方面的重要利益,则必须在建设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章公墓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公共福利公墓应由村庄(邻里)委员会提交,镇政府(街头办公室)应审查并将其提交给市政民事事务部批准。或镇政府(街头办公室)将申请并将其提交给市政民事事务部批准。

第13条申请建立公共福利公墓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公益性公墓管理_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_公益性公墓管理方案

(1)该公墓的村庄(邻里)委员会成员同意在当地建造公共福利公墓;

(2)“关于公共福利公墓管理的法规”;

(iii)“公共福利公墓批准表”;

(iv)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5)由城市的土地和资源(针对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城市和农村规划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的意见;

(vi)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14条:村(邻里)委员会和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上述相关法规批准。农村公共福利公墓由镇政府(街头办公室)或村庄(邻里)委员会管理,市政民事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市政政府建立了由政府投资或社会融资资助的城市公共福利公墓,市政民事事务部负责特定的管理。

第15条公共福利公墓应在入口处在明显的地点和服务地点公开显示以下内容:

(1)“关于公共福利公墓管理的法规”;

(2)民事事务部批准的文件;

(3)价格公告内容,例如收费项目,充电标准,收费基础等;

(4)服务人员的责任,照片和人数;

(v)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16条公共福利公墓应埋葬(放置),并根据“公共福利公墓管理法规”进行崇拜。

申请人应用其身份证埋葬(放置),并由被埋葬的人(放置)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书埋葬。在预订已婚夫妇,老年人或重病的坟墓时,您可能不提供埋葬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书,但您应该提供埋葬者的身份证明。每个埋葬者只能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书或身份证书购买一个坟墓(空间)。

第17条公共福利墓地的价格,维护和管理费用应由市政府的批准,并与市政民事事务部结合。收集的所有费用均用于墓地的管理,维护和建设,并严格禁止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禁止将其巧妙,并随机定价和收费,并禁止推测买卖坟墓。

公共福利墓地实施了诸如最低生活津贴,五项保证目标,关键优先和救济目标等团体的优惠豁免政策。

第18条公共福利公墓应建立坟墓(空格)的销售管理文件。档案内容应按照民事事务部的规定和国家档案管理局的“发布有关葬礼部门管理法规的通知”(Minfa [2011]第164号)。建立财务帐户,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并实施年度公开宣布。

第19条扩大公共福利公墓的规模时,应按照这些措施的规定来处理墓地扩展区域的批准程序。

第20条:当公共福利公墓重命名或公墓部门更改其法律代表时,应向市政民事事务部提出。提交期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墓地单位更改的描述;

(2)由城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审查和批准的意见;

(iii)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21条如果公共福利公墓更改其管理部门,则应将其提交给市政民事事务部,根据法规批准。

第22条:当公共福利公墓申请关闭或更改公墓的目的时,公墓部门应将以下材料提交给民事事务部:

(i)公墓单位关闭墓地或更改墓地的目的的报告。如果在墓地关闭之前已经埋葬了坟墓并且需要搬迁,则公墓部门将负责它,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方法,以及与处理程序签署的搬迁的赔偿协议;

(2)由公墓部门所在的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审查和批准的意见;

(3)土地和资源,城市和农村规划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如果涉及林地,也应对林业部门发表审查意见;

(iv)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23条:搬迁公共福利公墓时,应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处理新公墓地点的批准程序,原始公墓或墓地的目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关闭。

第24条市政部门应每年在城市管辖区内进行公共福利公墓的检查,发现问题并迅速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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