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公墓官网-浦东华南公墓-华南陵园官网-华南墓地

墓园地址:航头镇海桥村航都南路668号

官方热线: 400-616-7959

24小时热线:150-2115-4828

自驾车线路: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详情请拨打400-616-7959, 150-2115-4828(微信同号)咨询

公交车线路:

华南公墓墓园班车:购墓免费接送。

冬至、清明期间全市设有多处祭扫专线班车,请提前一月购票。票价若有浮动,恕不另行通知。

《五指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众意见调查问卷

发布时间:2024-12-05 18 浏览: 150

你几岁?您的教育程度是多少?你了解公益墓地吗?您和您的家人属于以下哪种类型的人?您家有公益墓地安葬的先例吗?你的家乡是否大力推行公益墓地殡葬?您支持五指山市推行公益性公墓殡葬吗?您对《五指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否满意?非五指山市户籍的财政供养人员、引进人才及其父母,必须严格执行户籍地丧葬规定。本市“三无”人员和长期居住在五指山市并缴纳社会保险十五年的人员,可按规定安葬于本市公益性公墓。根据我市公益性墓地安葬条件,户籍在五指山市但在外工作生活的人员死亡,应尊重死者家属意愿,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可以按照规定安葬在墓地。非五指山市户籍人士(候鸟老人)可将骨灰免费存放在仙桂园2年。五指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益性墓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为居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墓地的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墓地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资产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民族事务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非法殡葬活动。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五指山市户籍人员、非五指山市户籍的财政供养人员、引进人才及其随行父母、城镇“三无”人员和在五指山市长期居住人员。工作时间长,缴纳社保十年以上。五年人员。

第六条 户籍在五指山市,但在外工作、生活的人员死亡的,必须尊重死者家属的意愿,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可以将死者安葬。墓地按照规定。

第七条 非五指山市户籍的财政供养人员、引进人才及其父母,必须严格执行户籍地丧葬规定。城市里的“三无”人必须火化后才能入园安葬。

第八条 非五指山市户籍但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死者,家属需提供在单位就业证明或者长期居住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九条 符合本市公益性公墓安葬条件的居民死亡后,原则上应在公墓内安葬。禁止在本市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或者修建坟墓。

第十条 公益性墓地实行统一管理。我市公益性墓地埋葬的坟墓必须按规定埋葬。墓碑必须小型化。各丧户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制作统一规格的墓碑。墓区内所有坟墓必须统一。不留坟墓。

第十一条 公益性墓地内的墓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倒卖或者投机。家属可以凭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与民政局签订丧葬协议。民政局将发出安葬通知书。墓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葬面积。骨灰安葬单坟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遗骸安葬独立坟墓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合葬坟墓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不得超过4平方米。鼓励节约土地和生态殡葬。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殡葬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管理,由机构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实现公益性墓地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墓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指导死者家属按要求进行安葬,保持墓地环境卫生。墓园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文明、规范、优质的服务。因墓地管理不善造成死者家属损失的,墓地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属损失的,墓地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公益性墓园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严禁在墓地范围内修建宗族坟墓和预留活墓地。严禁修建大型墓葬、豪华墓葬、高档墓葬、硬化墓葬及附属物。墓地内禁止进行封建迷信的殡葬活动。

第十六条 公益墓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死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办理业务时,应当核验服务对象的有效证件(服务范围内的户口簿、遗骸、骨灰来源证明等),并详细记录存放的全部信息。遗体、骨灰,确保证件、材料齐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公益性公墓管理_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_公益性公墓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内修建豪华墓、高档墓、硬化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遗属开展追悼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陵园内禁止烧香、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举行花圈和纸钱等明火仪式。

第二十条 阻碍民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公墓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私自毁坏殡葬设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政局、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政政纪处分。负责人按其管理权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五指山市陵园管理办法》(五府[2016]98号)自动终止。

墓区声明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
墓区销售热线:400-616-7959
24小时咨询热线:150-2115-4828(微信同号)
免费专车接送 专业顾问全程陪同 购墓优惠多赠品丰富

400-616-7959

150-2115-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