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口平坟事件
2012年新年伊始,河南周口发起了一场持续数月的声势浩大的“平坟运动”。在此期间,近300万座坟头被夷为平地。这次平坟运动,早在2011年11月,河南省委书记鲁占公到周口调研“对殡葬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就埋下了导火索。
2012年3月,周口市委、市政府印发2012年“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一场被称为“革命”的“平坟运动”正式拉开帷幕。
5月22日,周口市主要领导向所辖市、县、区行政首长发出公开信,要求“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总体规划,正面指挥” ,亲自介入,抓到底,使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将改革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年底落实到位。”
6月25日,周口市平坟工作典型县商水县召开殡葬改革现场会,再次动员“平坟修复”工作。现场会后,平坟政策较之前发生了变化。由试点改为全面实施。
10月9日,周口再次召开全市殡葬改革和坟墓复垦推进会。会上宣布,全市已平整搬迁坟墓40万余座,恢复耕地近5000亩。为推进此次平坟复垦活动,活动高潮迭起,周口所辖11个县级市、县、区的主要负责领导一一上台发表意见。并就辖区如何完成清坟复垦任务作出承诺。
11月6日,“周口模式”得到河南省高层领导认可,全省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周口市召开。会上,河南省领导为周口市积极有效的殡葬改革工作颁奖。奖励300万专项奖金,要求全省其他兄弟地区向周口学习。仅10天后,在综合考虑舆论和舆论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1月15日颁布了国务院令第628号,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埋葬遗体应当火化的,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或者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除“拒不改正者可强制执行‘付款’”。
强制平坟失去合法性,“周口模式”戛然而止,并在全省推广。
2. 萍粉的反应和冲突
“我自掘坟墓,为何要铲平它?”被要求平整坟墓的村民说道。虽然很多村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的法律地位不是很清楚,但都知道村里的土地是属于自己的。我想,在自己的田地里修建亲戚的坟墓,不会有什么坏处。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也有同样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刘山也是农民集体所有。”可见,村民的“自有土地”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承包地未经批准不得闲置。依法。”第十七条 农村承包户的首要义务是:“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即使在自有农田上修建坟墓,也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规定。
但如果坟墓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田以外的土地上,则另当别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墓地的法律属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墓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可以自由占用、长期使用。一旦村集体未能预留墓地,村民只能在自有农田或其他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地方修建坟墓。如果恢复农耕,应将坟墓移走,而不是简单地压平坟墓,因为只压平突出的坟头,而棺材仍在地下,无法达到复耕的目的。
为实现清坟目标,周口市所辖县区采取“连坐制”,让农村行政人员和党员带头清坟。如果表现出色,他们将获得晋升和再就业。如果表现不佳,他们会采取组织措施。甚至可能被当场撤职;要求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带头清理坟墓,否则将取消优秀评价资格,或者公开曝光批评;就连从未听说过窗外发生的事情的学生也被动员起来。纷纷停课,劝说家长主动清理坟墓。这看似是“上层阶级”带头,但实际上并没有平息民众对官员的仇恨,因为被要求带头的都是基层工作人员或农民,他们属于村里,共享一个村落。共同的身份。知识群体与普通村民没有什么区别。
为了一点田地而夷平祖坟的“奇耻大辱”,伤害的只是普通老百姓。
国务院发布第628号令,取消民政部门强制清理坟墓的权力。周口市委、市政府开始不知所措。一度向外界宣称“将坟墓复垦进行到底”;有时,他们下令暂停坟墓平整和改革工作。重点是宣传;最终,决定结束清墓运动。至今,从年初到年末,“一切都和以前一样”。
三、传统丧葬的意义
传统丧葬习俗包括丧礼和丧礼两部分。土葬是农区最传统的丧葬仪式。它起源于原始社会。原始农民和游牧民族认识到土地是人类的“母亲”,所以死后应该回到大地的怀抱。 ,表达了农民对土地最深的敬畏和热爱。另外,对于农区来说,埋葬简单、方便、安全,能满足人们对遗骸双重心态的社会需求。所谓双重心态,是指生者一方面对死者有很深的依恋,另一方面又对尸体有根深蒂固的恐惧和厌恶;一方面,他们怀念死者的人格,另一方面,他们又害怕实体化的尸体 [1] 9.
丧葬活动有时不仅仅是家庭或家事,而是一个村庄的公共事务,是村庄内最重要的宗教仪式。正如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农民没有超然的宗教信仰。但有特定的宗教生活。
在农村生活中,葬礼是庄重而繁琐的,不仅需要“差序格局”形成的户主及其亲属的主持,还需要村里其他人的参与和配合。因此,丧葬活动也发挥着构建乡村公共生活、筛选乡村精英、维护乡村认同的作用。丧葬仪式很好地融合了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践行和传承了“死如生”、“安葬”、“长幼有序”的原则,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保持村里和谐有序。群体中的人们共享一套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按照社会期望发挥自己的作用,从而减少越轨行为,避免人际关系。 “关系紧张”[2]9 尽管现代社会没有等级之分,人人生而平等,但死后埋葬的方式和地点却直接关系到死者的社会地位和名誉。这反映在鬼屋的名字中。反映了古代帝王称为“皇陵”,士大夫等地位高的人称为“坟墓”,普通百姓的称为“坟墓”。不过,无论尊卑有什么不同,意义都是安放死者的灵魂。表达了生者的悲痛和“悉心追古,守护先祖武功”的现实。在农村,坟墓是维系农民本体价值的重要社会空间。定期的坟前祭祀,表达了代际间无尽的感恩之情。它是孝道的自然延续,具有很好的教育效果。
四、法律人类学思考
从法律人类学的角度研究周口盗墓事件具有独特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尽管学术界对法律人类学的定义尚不明确,但主要依靠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来关注各种社会形态下的国家。以及非国家层面的行为规则的适用过程和效果,发现法律的民族性和多元性被普遍认为是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内容和目的[3] 12、主张的“非民族性”法律人类学的“国家法律观念”研究社会中约束、协调等规则的形成、样式和运行,对于深入观察乡村生活具有特殊作用。
传统丧葬习俗不仅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而且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对,属于传统社会基础上的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民俗是一套完整的民规,深深地束缚着人们。行为,并内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成为比制度性法律更有效的无形指令。然而,“这种民间的秩序和文化观念,当国家奉行国家法律体系作为参照体系时,就被隐藏起来了,这就消除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4] 188. 周口盗墓事件是国家法对民间法产生强烈影响的最好例证。
国家法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国家内部应当实行统一的国家法,有规律地改变和塑造普通民众的生活。然而,“一个大国必须离开自己的权力根据地或中心区域,强行进入与外部势力相对的地方”。一个陌生的社区本身就是危险的。”[5] 28 因此,在没有充分了解农民的生存世界、没有试图理解和尊重他们的独立选择的情况下强加国家法律,不太可能改变他们的“坏习惯”,更不可能。其效果将内化到自己的认知中,该制度不可能和平有序地自发实施。
综上所述,国家法要形成一定的体系,就不能公式化、绝对化,强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同化。相反,它应该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寻求妥协与合作。谢辉教授认为,合同法是连接大小传统,即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关系的最高理性。原因在于“它为国家和社会的独立性提供了规范化的保障。国家因人民的需要而存在,社会因人民的需要而自主运行”。 ”[6] 311 因此,如果在周口盗墓事件之前就充分考虑到国家法与民间法在调整对象、价值追求和内容上融合的可能性,也许就不会发生伤害人民的闹剧。发生了。
参考:
[1] 李伟峰.中国各民族丧葬方式及其社会意义初探[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9)。
[2] 宋林飞.西方社会学伦理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谢松.法人类学视角下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土地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2)。
[4]王作龙.西方社会民族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 苏力.法律为何找上门来[J].社会学研究,1998(02)。
[6]谢辉.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沟通理性——论当代中国官私之间的法律沟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