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泗县农村
关于印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泗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18日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3日(本文公开发布)
泗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和指导公民殡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指南》,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墓地、骨灰安置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村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埋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公共殡葬服务设施。由镇(开发区)和村(社区)建设运营。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开展租赁、招商、股份合作等商业活动。
第四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须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土地使用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禁占用耕地,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主要公路两侧,不得选址。
第六条 陵园建设应当至少包括骨灰安葬区、纪念服务区、业务办公区“三个区域”。采用墓葬方式的,应做到“两小一大”,即:小墓、小墓碑、多样化绿化;墓区绿化率不应低于50%。墓葬标准:单个洞穴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墓地区域必须设置树葬和花坛。土葬、草坪埋等节地埋葬方式。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督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原则,考虑承受能力确定。当地人民的。收入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显着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置价格公示牌。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民政部门备案。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未经批准建设殡葬设施的;
(二)擅自扩大坟墓面积、墓碑规格的;
(三)为服务区域外居民提供坟墓的;
(四)修建家族坟墓、居住坟墓以及在墓地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擅自改变墓区、墓葬用途的。
第十条 在市场监管、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所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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