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有效规范骨灰处置,遏制私葬、群葬现象,现将火葬后骨灰流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如下:
1、骨灰按照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原则进行处理,统一安放在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埋葬墓地、地深埋、不留坟、河葬等处严禁将骨灰装入棺材或埋入地下。墓地外的私人墓地。
2、殡仪馆对骨灰流向的管理负有尤为重要的责任。他们应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火化后的骨灰应暂时存放在殡仪馆内,直至确定按照上述规范方法进行处理。领取骨灰时,须出示市殡葬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骨灰处理证明》,以确认骨灰送达正确地点并登记备查。
3、纪念馆、墓地、陵墓等办理骨灰安放、安葬的单位,必须办理安放、安葬手续并缴纳押金后,方可签发《骨灰处理证明》。严禁为私葬、集体埋葬提供便利。 。
四、规范骨灰处置是我市当前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骨灰“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明年起,骨灰流向管理和《骨灰处置证明》使用情况将作为殡仪馆、纪念馆、墓地、陵墓考核的重要指标。市局和殡葬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特此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200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