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甘洛县殡葬改革火化服务操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5 日
甘洛县殡葬改革火葬服务运行方案(试行)
甘洛县殡葬服务中心是4月20日芦山灾后重建重点项目,已竣工验收并计划投入使用。为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倡导新型殡葬习俗,规范火化操作,提升县殡葬服务中心服务水平,经多方调研论证,制定本方案。
1.全面推行火葬服务
(一)自2016年12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推行火葬,县城为首批火葬区,2017年底前所有乡镇政府驻地镇均被划定为第二批火葬区,2018年将此项政策推广至经济发达、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行政村,最终实现全县火葬。
(二)公民在火葬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外,应当火化:
1、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进行。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受干涉。
2、宗教教职人员圆寂后,其遗体可按宗教习俗安放和处理,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3)少数民族遗体在本殡葬服务中心火化的,必须遵守县殡葬服务中心对遗体处理、存放的规定;少数民族自行选择火化地点的,可以凭乡镇、村(社区)出具的证明,选择其他地点火化、安葬。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甘肃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补助费,凭县殡仪馆火化证明办理;不进行火化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当事人限期火化遗体。逾期拒不火化的,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遗体强制火化,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二、遗体运送及保管
(1)死亡证明处理规定。
1、自然原因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非自然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出具。
3、尸体身份不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二)遗体运送。
1、遗体运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严禁其他车辆运送遗体。
2、自然原因死亡的人员遗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出具死亡证明,通知县级殡葬服务中心领取。
3、公安机关、法院凭死亡证明,通知县级殡葬服务中心运运非自然死亡人员遗体。
4、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收,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县级殡葬服务中心火化,公安机关查明尸体来源的,费用由责任人或者死者亲属承担。
(3)身体的制冷。
1、遗体需要冷藏的,须有遗体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证明,并将遗体存放在殡葬服务中心的冷藏室内。
2.非自然死亡人员遗体如需临时保存,须经司法机关批准。
3. 骨灰处理
(1)骨灰安葬(贮存):由于新建殡葬中心墓地尚未建成,县域内死亡人员在殡葬中心火化后,应当按规定安葬于殡葬中心墓地(烈士陵园职工墓地)。
(二)新增骨灰公墓每座坟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少数民族纯聚居地区或彝族、汉族杂居地区,人火林可按民族习惯纳入农村公墓范围。县域内主要少数民族(彝族、藏族)的骨灰应按民族习惯在指定地点或殡仪馆火化。火化后不得修缮坟墓,严禁火化后骨灰重新安葬。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其配偶、子女长期在农村居住的,其骨灰经其配偶、子女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同意,可以安葬在其配偶、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墓。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或子女的申请信;
2.配偶、子女的户口簿;
3.村(社区)出具的申请人与死亡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4.非村民入驻农村公墓相关费用计算依据;
5.遵守丧葬法规承诺书。
(四)骨灰由殡葬服务中心免费保管30天,超过保管期限需按规定缴纳保管费;6个月无人认领,公告3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人认领骨灰,由县殡葬管理处进行无污染处理。
4.规范殡葬纪念活动
(1)提倡优生轻葬、简葬;
(二)纪念活动接受殡葬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三)提供周到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四)晚上9点至早上7点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声播放丧葬音乐,以免产生噪音扰乱公共秩序。
五、殡葬服务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凉山州民政局转发的通知》(凉民发[2013]28号)要求,全面落实亲民殡葬政策,为低收入城乡居民提供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大力扶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以下人员属于亲民殡葬政策适用对象:
(一)城乡居民(国家公务员除外)安葬在公益性公墓或者采用生态葬的,免收遗体运送费;
(二)特殊困难人员(城乡“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农村老复员士兵、残疾军人和带病返乡的士兵、60岁以上的老战士、60岁以上的烈士子女、下岗离退休人员、“三老”人员)免收遗体交通费;
(三)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贴人员、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身份不明遗体火化费用免收;
上述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人员发生的殡葬服务费用,由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县财政局对县殡葬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用于日常运营。
私自将遗体运往其他地方火化的,不能享受上述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