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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洛县殡葬改革火化服务操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3 20 浏览: 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甘洛县殡葬改革火化服务操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5 日

甘洛县殡葬改革火葬服务运行方案(试行)

甘洛县殡葬服务中心是4月20日芦山灾后重建重点项目,已竣工验收并计划投入使用。为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倡导新型殡葬习俗,规范火化操作,提升县殡葬服务中心服务水平,经多方调研论证,制定本方案。

1.全面推行火葬服务

(一)自2016年12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推行火葬,县城为首批火葬区,2017年底前所有乡镇政府驻地镇均被划定为第二批火葬区,2018年将此项政策推广至经济发达、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行政村,最终实现全县火葬。

(二)公民在火葬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外,应当火化:

1、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进行。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受干涉。

2、宗教教职人员圆寂后,其遗体可按宗教习俗安放和处理,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3)少数民族遗体在本殡葬服务中心火化的,必须遵守县殡葬服务中心对遗体处理、存放的规定;少数民族自行选择火化地点的,可以凭乡镇、村(社区)出具的证明,选择其他地点火化、安葬。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甘肃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补助费,凭县殡仪馆火化证明办理;不进行火化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当事人限期火化遗体。逾期拒不火化的,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遗体强制火化,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二、遗体运送及保管

(1)死亡证明处理规定。

1、自然原因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非自然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出具。

3、尸体身份不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二)遗体运送。

1、遗体运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严禁其他车辆运送遗体。

2、自然原因死亡的人员遗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出具死亡证明,通知县级殡葬服务中心领取。

3、公安机关、法院凭死亡证明,通知县级殡葬服务中心运运非自然死亡人员遗体。

4、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收,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县级殡葬服务中心火化,公安机关查明尸体来源的,费用由责任人或者死者亲属承担。

(3)身体的制冷。

1、遗体需要冷藏的,须有遗体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证明,并将遗体存放在殡葬服务中心的冷藏室内。

2.非自然死亡人员遗体如需临时保存,须经司法机关批准。

3. 骨灰处理

(1)骨灰安葬(贮存):由于新建殡葬中心墓地尚未建成,县域内死亡人员在殡葬中心火化后,应当按规定安葬于殡葬中心墓地(烈士陵园职工墓地)。

(二)新增骨灰公墓每座坟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少数民族纯聚居地区或彝族、汉族杂居地区,人火林可按民族习惯纳入农村公墓范围。县域内主要少数民族(彝族、藏族)的骨灰应按民族习惯在指定地点或殡仪馆火化。火化后不得修缮坟墓,严禁火化后骨灰重新安葬。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其配偶、子女长期在农村居住的,其骨灰经其配偶、子女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同意,可以安葬在其配偶、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墓。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或子女的申请信;

2.配偶、子女的户口簿;

3.村(社区)出具的申请人与死亡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4.非村民入驻农村公墓相关费用计算依据;

5.遵守丧葬法规承诺书。

(四)骨灰由殡葬服务中心免费保管30天,超过保管期限需按规定缴纳保管费;6个月无人认领,公告3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人认领骨灰,由县殡葬管理处进行无污染处理。

4.规范殡葬纪念活动

(1)提倡优生轻葬、简葬;

(二)纪念活动接受殡葬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三)提供周到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四)晚上9点至早上7点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声播放丧葬音乐,以免产生噪音扰乱公共秩序。

五、殡葬服务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凉山州民政局转发的通知》(凉民发[2013]28号)要求,全面落实亲民殡葬政策,为低收入城乡居民提供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大力扶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以下人员属于亲民殡葬政策适用对象:

(一)城乡居民(国家公务员除外)安葬在公益性公墓或者采用生态葬的,免收遗体运送费;

(二)特殊困难人员(城乡“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农村老复员士兵、残疾军人和带病返乡的士兵、60岁以上的老战士、60岁以上的烈士子女、下岗离退休人员、“三老”人员)免收遗体交通费;

(三)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贴人员、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身份不明遗体火化费用免收;

上述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人员发生的殡葬服务费用,由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县财政局对县殡葬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用于日常运营。

私自将遗体运往其他地方火化的,不能享受上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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