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扩建广州革命公墓的决定
关于骨灰安放规章有效期的通知
遂民规字〔2023〕2号
各区民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规定,《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5年,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2023 年 2 月 3 日
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骨灰安放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福利条例》、《广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州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葬烈士和因公殉职的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骨灰的墓地,是缅怀烈士、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及中央驻穗部队及其他有关人员因公、因病死亡的下列人员骨灰可以安葬于公墓:
(一)烈士;
(2)军人;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的爱国人物;
(六)为我国建设提供援助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安葬在公墓的人员。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死者亲属应当到公墓管理处填写骨灰安放登记表,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党委(党组)审核、盖章后,持死亡证明、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条件的,由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民政局批准。死亡人员亲属持死亡证明、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第五条 夫妻一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人员,另一方不属于上述人员或者属于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的,骨灰可以根据双方身份、级别选定存放地点。有再婚史的,应当按照遗愿、遗嘱或者亲属协商一致,将一方的骨灰存放在一起。
第六条 骨灰贮存分为室内贮存和室外贮存。
室内骨灰存放区域分三处:烈士骨灰;副省级、广州副市级、军队副军以上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和享受老红军待遇的老红军;其他人员的骨灰。
室外安放骨灰的区域分为四个:烈士陵园;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墓地;名人、统战人员墓地;其他人员墓地。
第七条 室内存放骨灰时,骨灰盒长度不得超过33厘米、宽度不得超过28厘米、高度不得超过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8公斤,骨灰盒正面应记载逝者的姓名、性别、籍贯、生卒年月日等内容。
若骨灰安放在烈士陵园的,墓碑上的文字须经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局级单位、师级以上军队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
第八条 安放骨灰的墓(场)不得转用、转移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物品;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九条烈士骨灰可以在室内长期存放,不收取保管费用;其他人的骨灰存放期限原则上为20年,保管费用由逝者亲属承担。
选择室外安葬的,由逝者亲属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政府决定设立烈士墓碑的除外。
第十条 前往公墓祭拜逝者时,必须持骨灰存放证(卡)领取骨灰(神位),并在指定区域进行祭祀;祭祀完毕后,必须配合工作人员对骨灰进行清点、核实后归还原处。
第十一条 骨灰安放期间,亲属要求提前领取骨灰的,必须办理领回手续,安放地点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骨灰保管期限届满,亲属申请续期的,经公墓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办理续期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未办理续期手续的,须在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到墓地办理领取骨灰手续(亲属居住在国外的,可凭护照证明在12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领取骨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烈士亲属、密友、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收集、整理安放骨灰的烈士、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烈士、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爱国人物的生平事迹和教育遗物,送交陵园管理处妥善保管、陈列展览,以便后人瞻仰、学习,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的教育。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或者失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披露方式:主动披露
广州市民政局2023年2月1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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