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公墓官网-浦东华南公墓-华南陵园官网-华南墓地

墓园地址:航头镇海桥村航都南路668号

官方热线: 400-616-7959

24小时热线:150-2115-4828

自驾车线路: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详情请拨打400-616-7959, 150-2115-4828(微信同号)咨询

公交车线路:

华南公墓墓园班车:购墓免费接送。

冬至、清明期间全市设有多处祭扫专线班车,请提前一月购票。票价若有浮动,恕不另行通知。

(2023年第14期)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5 00 浏览: 252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扩建广州革命公墓的决定

关于骨灰安放规章有效期的通知

遂民规字〔2023〕2号

各区民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规定,《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5年,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2023 年 2 月 3 日

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骨灰安放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福利条例》、《广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州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葬烈士和因公殉职的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骨灰的墓地,是缅怀烈士、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及中央驻穗部队及其他有关人员因公、因病死亡的下列人员骨灰可以安葬于公墓:

(一)烈士;

(2)军人;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的爱国人物;

(六)为我国建设提供援助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安葬在公墓的人员。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死者亲属应当到公墓管理处填写骨灰安放登记表,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党委(党组)审核、盖章后,持死亡证明、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条件的,由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民政局批准。死亡人员亲属持死亡证明、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第五条 夫妻一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人员,另一方不属于上述人员或者属于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的,骨灰可以根据双方身份、级别选定存放地点。有再婚史的,应当按照遗愿、遗嘱或者亲属协商一致,将一方的骨灰存放在一起。

第六条 骨灰贮存分为室内贮存和室外贮存。

室内骨灰存放区域分三处:烈士骨灰;副省级、广州副市级、军队副军以上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和享受老红军待遇的老红军;其他人员的骨灰。

室外安放骨灰的区域分为四个:烈士陵园;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墓地;名人、统战人员墓地;其他人员墓地。

第七条 室内存放骨灰时,骨灰盒长度不得超过33厘米、宽度不得超过28厘米、高度不得超过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8公斤,骨灰盒正面应记载逝者的姓名、性别、籍贯、生卒年月日等内容。

若骨灰安放在烈士陵园的,墓碑上的文字须经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局级单位、师级以上军队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

第八条 安放骨灰的墓(场)不得转用、转移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物品;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九条烈士骨灰可以在室内长期存放,不收取保管费用;其他人的骨灰存放期限原则上为20年,保管费用由逝者亲属承担。

选择室外安葬的,由逝者亲属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政府决定设立烈士墓碑的除外。

第十条 前往公墓祭拜逝者时,必须持骨灰存放证(卡)领取骨灰(神位),并在指定区域进行祭祀;祭祀完毕后,必须配合工作人员对骨灰进行清点、核实后归还原处。

第十一条 骨灰安放期间,亲属要求提前领取骨灰的,必须办理领回手续,安放地点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骨灰保管期限届满,亲属申请续期的,经公墓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办理续期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未办理续期手续的,须在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到墓地办理领取骨灰手续(亲属居住在国外的,可凭护照证明在12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领取骨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烈士亲属、密友、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收集、整理安放骨灰的烈士、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烈士、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爱国人物的生平事迹和教育遗物,送交陵园管理处妥善保管、陈列展览,以便后人瞻仰、学习,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的教育。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或者失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披露方式:主动披露

广州市民政局2023年2月10日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墓区声明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
墓区销售热线:400-616-7959
24小时咨询热线:150-2115-4828(微信同号)
免费专车接送 专业顾问全程陪同 购墓优惠多赠品丰富

400-616-7959

150-2115-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