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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于公墓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08 10 浏览: 67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4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后依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里,被称作公墓的,是那种经过批准才得以建立的,可供埋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共坟地。而建立遗体公墓这一行为,仅仅限定在回民聚居的区域,在其他的地区,是被禁止去建立遗体公墓的。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三条 公墓开展建设之时,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即统一进行管理,做到节约使用土地,依据具体情况来实施,进行合理的布局规划,达成美化周边环境的目的,然后逐步达成公墓呈现园林化的效果。

第四条 公墓用地,举办单位要凭借民政部门批准建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去申请用地,按照批准的地点,批准的范围建立墓区。

第五条 对于建立公墓这件事,应当严格加以控制,并且必须要征得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行。公墓的地址应该挑选荒山瘠地,坚决不可以占用耕地。要是没有荒山瘠地的话,骨灰可以集中放置在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地面设施当中,或者采用别的方式去处理,不过都不可以新占用耕地。

不许于名胜古迹之地,以及文物保护区范围,还有风景区之内,包括水库沿岸地方,同样河流周边之处,以及堤坝所在区域,另外铁路两侧地带,和公路两边区域建立公墓。

第六条 作为殡葬服务事业组成部分的公墓,是由主管殡葬事业的民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擅自去建立公墓,也不可以擅自平毁公墓,更不可以擅自出售墓穴,同样不得以任意一种形式去侵占墓区,不得以服务为名义进行变相经营。

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骨灰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公墓两类。

第二章 公益性骨灰公墓

第七条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之中,有公益性骨灰公墓,它是为当地群众埋葬骨灰而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公墓举办时,应以乡(镇)为单位,或者在乡(镇)范围之内进行分片举办。禁止恢复以及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的情况报县(市)人民政府去批准,从而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制定的规定去申请建墓所需的用地,并且公墓管理业务是受到民政部门指导的。

第三章 经营性骨灰公墓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将经营性骨灰公墓相关内容报给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得出的结果要报给省民政部门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去申请建墓用地,并且按照规定向当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主要是针对举办地区老百姓埋葬骨灰来提供服务的。要是对邻省(市)开放进行经营的话,那必须要经过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批准才行。

第四章 回民公墓

第十一条 要是回民聚居的那些地区,有需要去建造遗体公墓的情况发生,先由处于县以上层级的民政部门以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去朝着省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之后经过省民政部门联合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予以批准,这样子才能够去建立。

第十二条 管理回民遗体公墓,是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来确定的。

第五章 墓穴管理

第十三条 建造墓穴的时候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埋葬骨灰盒的情况下,单穴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该处于零点七平方米以下,双穴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可以超过一点二平方米,回民遗体的墓穴,单穴占地是在二点五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不允许超过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 墓穴能够使用砖石或者经过水泥制作而成的部件来进行建造,墓穴之外的那些地面要被用于绿化,严禁使用水泥去铺盖墓穴以外的地面。

第十五条 卧式或者横式,通常用于墓碑建造。建造竖式墓碑时,其超出地面的最高高度,不得达到一米。

第十六条 所有处于经营性公墓区域内进行墓穴建造行为的,墓主需要依据规定去缴纳建墓费用,而经营单位必定要按照规定所明确的标准来收取该建墓费用。

第十七条 可视墓区范围大小决定的公墓举办单位情况,自行去设立管理组织,或者聘用专业的专职护墓人员,那该管理组织与人员负责墓穴的建造工作、维护工作以及管理工作。就经营性公墓而言,其举办单位在每年能够并且都可以向墓主收取一定数额的护墓费用金额。要是墓主连续三年没有任何理由就不交付费用的,那么就能够按照无主墓穴的相关处理方式去办理。

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列为永久性纪念墓穴的,免交护墓费。

第十八条 建墓费收取的标准,是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来确定收费原则,各市民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护墓费相应收取的标准,也是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确定收费原则,各市民政、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严谨个人于承包地构建坟墓,自留地也不准许。已然建成的那些,必定要限定日期迁移出去,或者予以平毁。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活人建立“寿坟”。

第二十一条 公墓举办单位应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及时维修,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要是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况,或者存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情形,又或者存在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状况 ,那么就会由土地管理部门、物价管理予以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个日子起始执行,曾有我省过往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存在抵触情形的,那就以本办法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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