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民政厅,与省发展改革委,以及省财政厅,还有省自然资源厅,再加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连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办法》,此《办法》针对公益性公墓规划与用地,以及审批与建设,还有服务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且进一步强化安葬设施公益属性,以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该《办法》从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益性质的公墓究竟是什么?它是那种经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意的,专门用来给予城乡居民骨灰安葬之处的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设施,这里面涵盖了城镇方面的公益性公墓以及农村方面的公益性墓地。城镇的公益性公墓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来提供服务保障的,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主要是针对农村居民来提供服务保障的。
“我们于前期调研的基础之上,牵头制定了此《办法》,其目的在于解决公益性安葬设施保障不足等方面的问题。”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表明,殡葬属于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为了抑制公墓墓位价格偏高,保障群众所期待的“逝有所安”,《办法》之中针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任何企业以及个人均不得兴办和经营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营利作为目的,投资兴建公益性公墓。
《办法》对跨区联建、城镇公益性公墓以及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办法和要求进行了阐明,按照该《办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中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街道),需要规划建设城镇公益性公墓;人口稠密的农村地区能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当充分利用空闲地、裸土地等其他土地、存量建设用地以及荒山荒沟。提倡与矿山修复相结合,于尊重群众意愿、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证安全的情形下,优先挑选道路通达性状况较好,修复之后具备公墓建设条件的区域安排布局公益性公墓。禁止占用耕地去建成公益性公墓。此《办法》提出,要优化城镇公益性公墓用地的审批手续,简化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
难道现有的经营性公墓以及农村公益性墓地,就真的能够经由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去改(扩)建成为城镇公益性公墓吗?答案给出的是鼓励并且支持。按《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改(扩)建成为城镇公益性公墓,需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经营主体得是事业单位,现有土地以及扩建土地都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规划建墓位的空余土地面积,包含已建且未销售墓位的面积,要超过已安葬(销售)墓位的土地面积;农村公益性墓地改(扩)建为城镇公益性公墓,必须同时具备处于大中城市或乡镇附近,现有土地和扩建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基础设施较好的条件。
在公益性公墓服务与管理方面,《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一般针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若是联建的情况则为联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公益性公墓出售墓(格)位时,应凭借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夫妻当中若有一方已经离世,那么可以购买双墓位(格位)。针对群众所关心的公益性公墓收费问题,《办法》给出明确指引,其必须严格落实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要在公墓入口处进行公示,还要在办事大厅进行公示,同时也要在民政部门网站等平台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