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新华社发自北京。国务院总理李强此前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之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也就此作了说明。该《条例》生效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全文总共8章73条,修订的主要存在以下内容。
首先得确切明晰殡葬管理的相关要求,着重表明殡葬事业可是相当关键的公益类型事业,始终秉持公益施惠民众、文明倡导节俭、全力凸显绿色生态的理念,去完善殡葬服务的各项环节,将殡葬移风易俗的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还要稳扎稳打地推进殡葬改革。
一是明确殡葬相关事宜,二还界定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规定要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归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并且进行动态调整,明确要构建跟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吻合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三是强化收费管理,针对殡葬服务推行清单化管理,严禁在清单范围外设立项目并收取费用,要求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加强价格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抑制过高收费现象,对殡葬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 。
四是强化全链条的监管,增强执法方面的协作配合,对遗体处置、殡殓、安葬、祭祀各环节的服务管理予以规范。
五是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的推行工作,推行那种占地少或是无占地情况的安葬形式,鼓励进行生态安葬,推进实施节地安葬。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于2025年12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为促使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得以推进,确保殡葬改革能够稳步前行,强化殡葬行业公益性质,对殡葬管理予以加强,故而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保持公益惠民,做到文明节俭,实现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入殡葬移风易俗。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承担起全国范围之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身行政区域以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职责去履行殡葬设施项目审批程序;财政部门依据规定把必要的殡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还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殡葬设施用地审批以及规划许可这项工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把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归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以及对太平间等暂存遗体场所开展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出现的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网信、电信、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去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殡葬管理工作时,要进行统筹,还要协调,同时需督促,并且还得指导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把殡葬管理工作做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第五条 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殡葬服务被划分作基础项目以及非基础项目。
国家制定了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把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这些纳入进来,还有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所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也在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能够依据实际情况适度增添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是应当依法制定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地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针对收费依法依照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会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且进行动态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量实际所需以及财政所能承受的能力,去建立一种,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配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国家推行殡葬改革,要稳步妥善且有条有理地施行火葬,对土葬予以改革,以此来节省殡葬所占用的土地。
省,或者自治区,又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状况,以及交通状况,还有土地资源等状况,在已经划定了实行火葬地区以及允许土葬地区的基础之上,稳步地去扩大实行火葬地区的范围,并且把调整的情况及时地报送至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那具有特色的火葬、土葬或天葬等丧葬习俗,要是有人自愿去改革丧葬习俗,别的人可绝对不能去进行干涉,还要大力鼓励采用契合生态环保要求、符合节约用地标准的殡葬方式,得依照遗体或骨灰所在死亡地所制定的相应规定去妥善处置遗体或者骨灰,。
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全国殡葬基础信息库,进行统筹规划、予以完善,要及时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达成共享,并且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统筹相关的建设、管理以及维护工作,它们会把殡葬服务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添加进系统实施管理,以期能够提供便民殡葬服务 。
第十一条,推动殡葬领域的科技创新以及其推广应用来展开推进工作。强化针对殡葬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群团组织,需加强宣传教育,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广播,要加强宣传教育,电视,要加强宣传教育,报刊等媒体,应加强宣传教育,以及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展开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的组织以及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能够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且举报。接到投诉以及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地处理。
第二章 殡葬设施
第十四条,殡葬设施,乃是用以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的必备设施,其中涵盖了殡仪馆,包含骨灰堂,还有那墓公墓。
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是殡葬服务机构,新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应由政府举办,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且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对殡葬服务机构,加强管理。
地十五条,县级之上相关当地政府竟然需要,把殡葬设施建设列入有关的规划范围中,而且要使之跟国土领域的规划有效衔接起来。另外这种范围内若是新开殡葬设施就得契合地方相关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分布状况,按需来建设殡仪馆,合理去设置殡仪馆的服务网点。
县级之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去配备遗体接运车,以此来保障遗体接运的需求。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骨灰堂、公墓时,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等状况,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合理确定建设类型、数量和规模。
第十八条,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按照国家那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句号。
第十九条,殡葬设施所需的,比如遗体接运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等殡仪设备,都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禁止制造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这种作为应当去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且,相关用地手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可以向村民收取跟墓位使用有关的费用,并且,不可以针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去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
县级上面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实际状况,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投入工作,还要做好统一管理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当中现目前所存在的坟墓,除开受到国家保护的、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留存之外,应该采取妥善的方式进行迁移,或者深埋,不让坟头留存;保障当地居民基本的安葬需求,同时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以及农村公益性墓地,能够依法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范围之内。
第三章 殡仪服务
在第二十三条当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正常死亡的自然人而言,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时刻去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且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来共享死亡证明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殡仪馆,以及它的服务网点的联系方式,以此方便丧属进行联系。
遇到那种涉及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去进行处置,并且是没有经过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当中的逝者呀,是要由公安机关来出具死亡证明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中,承担卫生健康职责的部门,承担中医药相关职责的部门,疾控部门,还有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同殡仪馆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
太平间属于医疗卫生机构,它是不可以被外包出去的,并且是拒绝展开殡仪方面服务的,不过虽不能开展殡仪服务,却能够给遗体的暂时停放给予便利服务内容。
按照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遗体实施接运、存放、防腐、整容以及火化服务,此项工作专门由殡仪馆予以提供承担。
第二十六条,殡仪馆要凭借死亡证明及时去接运遗体,并且要针对遗体开展必要的卫生技术方面的处理。在接运遗体那个时候,要是发现遗体状况跟死亡证明所记载的死因显著不一样的,那就应当马上向公安机关去报告。
第二十七条,殡仪馆存放遗体,一般情形下不会超过3日,要是存在需要延期存放的状况,那么丧属或者遗体移交方理应在殡仪馆去办理延期存放的手续,并且要按照规定去交纳延期存放所产生的费用。
到了第二十八条,殡仪馆要凭借死亡证明以及火化确认书来对遗体进行火化,并且还要出具火化证明 。
遗体存放的重点区域,殡仪馆要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火化的重点区域,殡仪馆也得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且,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要保存不少于90日,用于备查。
身处实行火葬的区域内,遗体需在当地、距离较近之地于殡仪馆进行火化。要是确实有必要进行跨区域运输遗体,那么丧属得凭借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开具的遗体接收证明去联系殡仪馆来开展遗体运输。
需要跨国(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无人认领时的做法,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状况,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死亡等特殊情形,其死亡证明出具的办法,遗体处置的办法,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去制定的。
第四章 安葬服务
第三十一条,推行那种不占土地或者占有较少土地的安葬方式,倡导去使用绿色环保类型的丧葬用品,以此来减少墓地出现石化、硬化的情况。
在实施火葬的区域当中,对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这类安葬形式予以鼓励以及引导;在准许土葬的区域里面,对遗体深埋、不保留坟头、不进行硬化、不树立碑石这类安葬形式给予鼓励和引导。
对于依前款所规定的那种方式去实施生态安葬行为发生的情形而言,存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地区能够给予适度的补贴。
第三十二条,各地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在合适场所划定一定范围区域,进而实施生态安葬。
第三十三条,国家提倡骨灰格位进行安葬,骨灰堂要么不予以收取格位使用费,要么适度收取维护管理费,。
禁止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的导向之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墓要推行墓位小型化,还要推行墓碑小型化,并且要划定一定区域,在该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同时在该区域实施骨灰格位安葬。
县里级别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需要严格地去限制公墓墓位的占地面积,以及墓碑的高度,具体的标准是由国务院的民政部门来制定的。
严禁通过变相的方式去扩大那些墓位所占据的土地面积,或者运用高档的材料,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第三十五条,骨灰堂、公墓,应当凭借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来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不过,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骨灰格位,以及公墓墓位,其一个使用周期,不会超过20年。当使用周期满了之后,可以去办理续用手续,并且要交维护管理费。
第十三条规定骨灰堂的运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提取费用,以此用来建立维护基金,并且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之下,实行专账管理,该维护基金用于后续的维护以及管理,公墓的运营单位亦是如此 。
第三十八条规定,严禁把居民住房专门用来放置骨灰。不准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照法律实行生态安葬的区域之外的地点埋葬遗体、构建坟墓。
第五章 丧事活动
第三十九条,办理丧事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不能妨碍公共秩序,也不许危害公共安全,不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动员农村地区让红白理事会之类的组织施展效能,帮助民众以文明且节俭的方式去办理丧事相关活动,以此引领风气朝着移风易俗的方向转变。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加强宣传,以此引导群众,在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办理告别等丧事活动。
第四十一条,除了殡葬服务机构以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殡葬用品代购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殡葬策划主持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殡葬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把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以及个人,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同时纳入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于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的情况,对于存在诱导大操大办的情况,对于存在强迫接受服务的情况,对于存在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并且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里边进行标注,然后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项目的形式,扩大范围收费,以此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有第四十三条规定,殡葬服务的诸多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为主那些体,以及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一个个个人,不准许实施下面这系列价格方面的违法行动: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或者是在标价之外额外加价,又或者是收取那些没有标明的费用;。
(二)运用虚假的、会让人产生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丧属跟其开展交易 。
其一,采取捆绑方式,其二,附加不合理条件,其三,实施不合理限制,如通过这些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丧葬用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殡葬相关服务,随后收取费用。
四)强行或者采用迂回方式迫使丧属接纳第三方所提供的有偿服务,或借助相关服务场所多次收取费用 。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前款所规定的单位,不得达成排、限竞争的垄断协议,也不得实施该类协议;前款所规定的组织,也不得达成排、限竞争的垄断协议,也不得实施该类协议;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此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十四条,禁止制造,禁止销售违法违背法律法规的丧葬用品,禁止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要遵守法律法规,要遵循公序良俗,要加强逝者信息保护,不能诱导消费,不能违法违规处理逝者信息,也不能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能利用适宜场地,街道办事处凭借适当地点,村民委员会借助合适场地,居民委员会运用恰当之地来为群众给予治丧便利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包含殡葬活动整个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以此加强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还要强化执法协作配合。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需依照法律履行职责,针对殡葬活动展开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殡葬工作的定期督导,给予支持,还要督促各个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及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林业草原部门、文物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去发现殡葬违法行为,并且及时进行处置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去建立健全,针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且依法向社会公开。
具有规定性质的第五十条显示是,殡葬服务实施清单特征的管理方式并且呈现动态调整的状况,同时明确禁止在清单之外去设立相关项目以及收取费用。
民政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会同别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针对殡葬服务,强化价格监测,实施监督管理,以此遏制过高收费。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去建立起,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监督机制,对于丧属所反映的,殡葬服务方面的问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地予以处理,并且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丧属。
第五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所属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涵盖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生产,接受奖惩等情况。上一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方式,对殡葬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殡葬服务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把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施行失信惩戒。
第五十四条,殡葬行业组织需对行业自律予以强化,引领殡葬服务机构做到守法经营、遵循诚信原则、保障安全运营。对于殡葬行业之中的从业人员而言,应秉持职业道德,规范自身行为,践行文明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倡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针对殡葬工作展开社会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