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族树立墓碑是遵循孝道的表现,同时也是表达深切怀念的一种庄重仪式,它构成了中国民俗文化体系中的关键构成。华夏文明源远流长,各地碑刻风格不尽相同,毕竟数千年历程中,统一时期远超分裂阶段,整体文化传承较为一致,尤其是墓碑文字,虽有个别地域特色,但大体上仍存共通规范,主要分为横式与竖式两种,不同形制导致碑文布局各有侧重。
(一)横碑
称谓方面,不包括“先”字,通常为父姓加XX母姓,单独安葬的可以称作“慈父”或“慈母”;与亲属关系较为特殊的,如“姨母”“姑母”“叔父”“伯父”“母”,以及“祖辈”。若为配偶购置且为单人墓穴,以其中一人的名字立碑,无需附加称谓,直接书写“XX之墓”。
出生年份和死亡年份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月份部分若为单数,需在前面加零,规范写法为“2011、02、01”;也可以仅记录年份区间,例如“2001——2012”;但禁止出现仅包含年月的形式,比如不能写成“2000、12——2012、12”。
墓碑上不能记录逝者的寿命;如果确实记不清楚,也可以不刻明出生和去世的年份,只刻下名字即可。
签名时间:仅能采用阿拉伯数字,可以精确到年月日,也可以仅标明年月,月份部分需用零补足。不允许出现季节名称或中文字符,例如“2012、02、12”,或“2012、02”,但禁止使用“2012、春”以及“二0一二年春”这类格式。
4、落款人:给长辈立:“叩立”“泣立”“敬立”;
尊称为“孝子,带领全家人叩首/行礼/落泪站立”、“孝女,带领夫婿及全家叩首/行礼/落泪站立”、“孝子,带领妻子及全家叩首/行礼/落泪站立”
给同辈立:“胞姐/胞兄/胞妹/胞弟泣立”“XX立”
给晚辈立:“XX泣立”“XX立”
亲属间的称谓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比如孙辈向祖辈赠送礼物时,最好标注为“孝孙、孝孙女”,而不是“孝孙、女”。天主教在书信末尾只使用“敬立”或“泣立”,不会用到“叩立”。
给配偶立碑可写“妻/爱妻/夫携子/女泣立”
如丧属不愿用具体称谓的,用“亲人立”。
(二)竖碑
称呼可以选用“先”“慈”“祖”等作为开头,其他特殊关系的称谓则与墓碑上的保持一致
2、生卒年月:
三种格式:
生卒年月日:生日与祭日必须阴阳历统一;
生卒年:记不清具体生故月日的可只刻年前。
享年:故于年减生于年,加一,为虚岁,给后辈增福增寿;
落款时间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既能够标明具体的年月日,也能够简化为年与月份的组合,或者用年份搭配季节名称,甚至可以选用特定的节日日期,例如“二零一二年春季/清明节”或仅写月份。
4、落款人:同横碑相同。
立碑通常伴有庄重的仪式,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碑文撰写绝不能敷衍了事,倘若不符合规范、存在文字错误,不仅无法实现悼念逝者的目的,还会引来他人的嘲笑,令立碑者内心不安。由于各地存在不同的墓碑样式传统,个人所选的碑文造型也千差万别,所以碑文内容不会完全一致,必须依据当地的风俗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