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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表彰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条例。 《殡葬管理》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第二条 广州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在革命事业中牺牲的烈士、军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骨灰的陵园。因公或病故被安置(存放);它是纪念烈士的陵园,是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驻穗中央单位、驻穗部队的下列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公殉职或者病故的,可以安放(存放)骨灰:在墓地:
(一)烈士;
(二)军人;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四)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
(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名人;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骨灰存放(存放)在墓地的人员。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死者亲属应当到墓地管理机构填写《骨灰安放(存放)登记表》,并报送墓地管理机构。死者生前所在的县(团)。经一级以上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后,到陵园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存放)手续;死者去世的,由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墓地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存放)手续。
第五条 配偶一方生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人员之一,另一方不属于上述人员或者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可根据配偶任何一方的身份和级别进行选拔。将骨灰存放在适当的地方。如果有再婚史,配偶一方的骨灰应按照遗嘱或亲属一致同意存放。
第六条 骨灰安放(存放)分为室内存放和室外放置。
室内骨灰存放区分为三个区域:烈士骨灰存放区;广州市副省级、副市级、副军衔以上军队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骨灰存放区;其他 人员骨灰存放处。
户外安放骨灰的地方有四个:烈士陵园、烈士陵园、烈士陵园。省部级人员陵园;名人、统战人员墓地;以及其他人员的墓地。
第七条 骨灰存放在室内的,骨灰盒长、宽、高不得超过35厘米、28厘米、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8公斤。骨灰盒正面应记载死者的姓名、性别、籍贯和出生、死亡日期。
骨灰安放在烈士墓区时,墓碑上的文字必须经过死者居住单位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厅局、处级单位)及以上)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批准。
第八条 放置骨灰的墓(室)不得投机、转让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展示易燃、易爆、易腐烂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物品;贵重物品不得存放。
第九条 骨灰存放在室内的,烈士骨灰可以长期存放,免收存放费;其他人员的骨灰存放期限为20年,存放费用须由死者亲属缴纳。
选择露天安葬的,死者亲属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政府决定树立烈士墓碑的除外。
第十条 前往墓地祭祀死者时,必须凭骨灰存放证(卡)领取骨灰,并在指定区域祭祀;祭祀完毕后,必须配合工作人员检查骨灰,并放回原处。
第十一条 骨灰存放期间,亲属要求提前领取骨灰的,必须办理领取骨灰手续,不再预留存放地点。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申请延续的,经墓园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办理延续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到墓地办理骨灰领领手续(凭旅居国外亲属护照证明,12个月内) ;逾期未领取骨灰的,公告三十日后仍无人领取的,由墓园管理处登记后办理。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凡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烈士或人士以及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名人,均安葬(安葬)在陵园。生平事迹以及具有教育意义的文物、死者亲属、生前朋友、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及相关单位等应收集整理,送墓地管理处妥善保管并展示给后人欣赏和学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州银河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穗府办[1990]5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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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延长《条例》有效期?
2018年,广州市民政局发布实施了《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穗民规字[2018]3号),有效期5年,至2023年2月12日到期。 《条例》实施后,符合相关政策文件和节地生态殡葬要求。五年来的业务发展和服务管理实践表明,《条例》能够合法合规,有效指导广州革命公墓骨灰安葬业务的发展。确保我市革命公墓更好地履行存放合格人员骨灰的功能,履行歌颂烈士、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功能。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对实质性内容不进行修改,在有效期内重新发布并继续实施。
二、延长《条例》有效期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令第227号)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以文字书写,管理人名称涉及实质内容简单修改或者有效期满后不作修改继续实施的,由实施部门按照本条规定形成草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发布,并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第二稿的规定发布。
三、《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及解释
《广州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除第七条因部门职能调整而精简外,其余规定均为原来内容,相应文字说明未作调整。
《条例》共十四条
第一条、政策依据
第二条 革命公墓的职能
第三条:放置物品
第四条、办理程序
第五条:夫妻骨灰团聚
第六条 分区管理
第7条至第11条,空间使用和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骨灰更新
第十三条、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文件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4.其他
根据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存放骨灰的地方。”放置在烈士陵园内的,墓碑上的文字应当经死者生前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广州市民政局“……如果骨灰放置在烈士陵园内”。烈士墓区的墓碑文字应当经死者生前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主要是根据相关部门职能进行机构改革和理顺的要求。已征求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不属于原则性或实质性修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