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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5 09 浏览: 61

《XX县城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办法》、《XX省公益性骨灰安置所(墓地)管理指引》、《XX市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县、市公益性墓地的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墓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具体指导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立县市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市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公益性公墓覆盖对象是指户口在XX县县城及周边村庄的居民,具体包括:XX居委会、XX居委会、XX村、XX管理所、XX村、 XX管理处、XX管理处、XX移民村。

第六条 县市公益性公墓覆盖范围内的对象死亡时,遗属应当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或者火葬证明到县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丧葬手续。 。县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开具安葬证明并提供坟墓,死者家属凭安葬证明安排安葬。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个安葬区,丧葬户可以选择安葬区。不允许提前购买和私人转让。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先去世,他们可以预留附近的坟墓或选择双坟。

第八条 县、市公益性墓地按照规定收取墓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覆盖范围内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居民,单孔1000元,双孔2000元。

2.在参保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居民和公职人员,单账户3000元,双账户5000元。

3、覆盖范围内居民选择坟墓的,单坟费用为5000元,双坟费用为8000元。

4、户籍不在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单洞8000元,双洞12000元。

5、对公墓覆盖范围内的贫困人口、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遗体(器官)捐献者、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安葬。证明材料。

第九条 陵园管理费包括墓材费、墓碑材料费、雕刻费、建筑费以及20年使用期限的维护管理费。 20年使用期满后,必须办理坟墓更新手续。

第十条 墓地管理机构提供的墓碑应当在墓地区域内统一使用。禁止使用立碑、改变原墓结构、任意方向摆放、改变墓碑大小以及从事任何封建迷信活动。

公益性公墓管理_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公益性公墓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坟墓的使用年限为二十年。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展手续。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陵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到县、市公益性陵园管理办公室办理续展手续。县、市公益性墓地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已达到使用期限的墓地,并通知墓地购买者。

第十二条 陵园鼓励文明祭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塑料祭物和其他封建丧葬、祭祀用品。所有用于哀悼死者的物品和花圈必须在骨灰埋葬后一周内清洁并焚烧。毁于池中。

第十三条 公墓内的墓葬应当按照A(墓区)-01(行号)-01(序号)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归档。丧葬档案由县、市公益性墓地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具体内容包括:死者姓名、墓地、收费金额、购买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死者安葬日期、墓碑铭文及完成情况。墓志铭等,并及时记录新增或变更的信息。档案按季度装订成卷,每年建立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公益性墓地的清洁、保洁、环境绿化美化、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殡葬需求。 。墓园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文明、规范、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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